25 9 月 2026 · TAMA 洞察
外国科技公司何时被视为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
如果外国科技公司的活动表明其在印度尼西亚有业务或经济存在,无论是实体的还是数字的,则可能会被视为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这可能会根据印度尼西亚税进行评估,…

如果外国科技公司的活动表明其在印度尼西亚有业务或经济存在,无论是实体的还是数字的,则可能会被视为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这可以根据印度尼西亚税务、电子商务、电信、投资和电子合同法规进行评估。
相关指标根据监管框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些可能包括在印度尼西亚存在营业场所、在印度尼西亚提供服务、印度尼西亚销售或用户、互联网流量、印度尼西亚投资结构或涉及印度尼西亚用户的合同安排。
1. 税务视角:常设机构和重大经济存在
a. PMK 35/PMK.03/2019 下的常设机构
如果外国科技公司满足常设机构的要求(本图克·乌萨哈·泰塔普 或“BUT”).
根据财政部长条例第 35/PMK.03/2019 号规定,如果印度尼西亚境内有外国实体用来开展业务或开展活动的营业场所,则存在 BUT。
营业场所可以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代表处、办公室、工厂、仓库,或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业务的某些计算机、电子代理或自动化设备,具体见本条例第五条的进一步规定。
营业场所通常必须是永久性的,这意味着它可以持续使用并位于特定的地理位置。外国公司还必须使用它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或开展活动。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永久营业场所,也可能会出现 BUT。这些包括:
- 建造、安装或组装项目;
- 雇员或其他人在 12 个月内在印度尼西亚提供的服务超过 60 天;
- 通过受抚养代理人进行的活动;和
- 外国保险公司代理人或雇员的某些活动。
因此,从税务角度来看,如果外国科技公司在印尼维护相关基础设施或设施、在印尼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适用期限或通过独立代理人运营,则可能被视为在印尼拥有业务存在。
b.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经济存在
印度尼西亚税收框架还承认电子商务背景下的重要经济存在。
2020 年第 2 号法律规定,满足重大经济存在要求的离岸贸易商、离岸服务提供商和/或离岸 PPMSE 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或电子交易税。
重要经济存在的指标包括:
- 业务集团的综合总营业额;
- 印度尼西亚的销售;和/或
- 印度尼西亚的活跃数字用户数量。
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离岸业务可以被视为税收目的的 BUT。如果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不能将其视为 BUT,则法律规定对涉及通过电子商务从印度尼西亚境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某些交易征收电子交易税。
因此,从税务角度来看,离岸科技公司可能因其实体业务活动或涉及印尼市场的经济活动而在印尼拥有业务。
2. 私有PSE:为印度尼西亚用户提供数字服务
私营电子系统运营商的监管(彭耶伦加拉电子系统 或“PSE”)使用在印尼提供服务和在印尼开展业务的概念作为相关指标。
根据私营私营企业的监管规定,根据其他国家法律成立或在印度尼西亚境外注册的外国私营私营企业在以下情况下须遵守注册要求:
- 在印度尼西亚提供服务;
- 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和/或
- 拥有在印度尼西亚使用和/或提供的电子系统。
该框架适用于运营网站、应用程序、平台、软件或印度尼西亚用户可访问的其他电子系统的外国科技公司。
因此,外国科技公司可能属于印度尼西亚 PSE 框架,其数字服务由印度尼西亚用户使用或其电子系统向印度尼西亚市场提供。
出于 PSE 目的而存在印度尼西亚监管机构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公司已建立印度尼西亚法人实体。 PSE 框架特别适用于在印度尼西亚境外运营的某些外国 PSE。
3. 电信和 OTT:通过互联网显着存在
对于通过互联网开展活动的科技公司,包括某些 OTT 和内容平台业务,印度尼西亚电信法规也承认重要存在的概念。
通信和信息部部长2021年第5号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印度尼西亚用户开展商业活动的商业行为者,无论是印度尼西亚还是外国,都必须按照适用的要求与印度尼西亚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商合作。
所涵盖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替代电信服务;
- 音频和/或视频内容服务平台;和
- 广播节目和部长确定的其他服务的替代。
通信和信息学部长 2021 年第 5 号条例规定了重要存在的量化标准。通过互联网向印度尼西亚用户开展活动的企业可能在以下情况中占有重要地位:
- 业务使用的流量至少占国内流量的1%;和/或
- 三个月内,其在印度尼西亚的日活跃用户数量至少达到 1,000,000。
相关流量和用户信息可以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移动电信网络运营商获得。
这意味着,对于属于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印度尼西亚用户规模和互联网流量可能与确定该企业是否在印度尼西亚具有重要影响力有关。
4. 外国投资:何时需要印度尼西亚实体
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的概念也与外国投资框架相关。
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业务的投资活动,无论是使用外资还是与国内投资者合作。
2007年第25号法律进一步规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投资必须以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并在印度尼西亚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
因此,如果外国科技公司建立印度尼西亚业务结构并通过该结构开展商业活动,则该活动可能属于外国投资框架的范围。
相关活动可能包括设立印度尼西亚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投资以及通过印度尼西亚实体开展商业活动。
5. 电子合同:印度尼西亚的商业活动
印度尼西亚电子交易法还承认外国 PSE 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某些联系。
2008 年关于电子信息和交易的第 11 号法律(经 2024 年第 1 号法律修订)规定,由 PSE 签订的使用标准条款的国际电子合同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受印度尼西亚法律管辖。
其中包括以下情况:
- PSE 服务用户来自印度尼西亚,并获得印度尼西亚或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同意;
- 合同履行地点在印度尼西亚;或
- PSE 在印度尼西亚有营业地点或开展业务活动。
该法规的解释还涉及 PSE 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包括设有代表处或印度尼西亚商业实体的情况。
该规定适用于与印度尼西亚用户签订电子合同的外国科技公司。根据情况,公司与印尼用户的合同关系可能与印尼法律建立联系。
6. 监管框架不同,指标不同
因此,印尼法律没有单一测试来确定外国科技公司是否在印尼开展业务。
相关指标取决于适用的监管框架。
来自一个 税务角度,重点可能是在印度尼西亚提供的永久商业场所、服务、附属代理人或重要的经济存在。
For 私人 PSE 监管,重点是外国PSE是否在印尼提供服务、开展业务、或提供或运营电子系统。
For 电信和 OTT 活动,可以根据印度尼西亚的互联网流量和每日活跃用户数量来确定重要存在。
For 外国投资,重点是外国投资者是否通过印尼投资结构在印尼开展业务。
For 电子合同,相关联系可能产生于印度尼西亚用户、履行地点或PSE在印度尼西亚的业务活动或营业地点。
因此,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没有实体办事处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决定其是否被视为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评估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活动和适用的具体监管框架。
此警报是一系列审查影响在印度尼西亚经营或向其提供服务的外国技术和数字企业的法律和监管发展的一部分。由于不同的监管框架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在印度尼西亚的业务存在,因此应根据公司活动的性质和结构评估相关要求。如果您希望进一步讨论这些进展,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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