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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0 月 2026 · TAMA 洞察

印度尼西亚鱼种和亲鱼采购和分配框架

关于鱼种和亲鱼采购和分配的海洋事务和渔业部长令 KEP.07/MEN/2004(KEP.07/MEN/2004 号令)规定了管理鱼类采购、分配、养护、监测和报告的技术要求…

印度尼西亚鱼种和亲鱼采购和分配框架

关于鱼种和亲鱼采购和分配的海洋事务和渔业部长令第 KEP.07/MEN/2004(KEP.07/MEN/2004 号法令)制定了管理印度尼西亚鱼苗和亲鱼的采购、分配、保存、监测和报告的技术要求。

该法令于 2004 年 2 月 3 日生效,并根据适用于渔业、鱼类检疫、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以及当时的渔业商业活动。

尽管该法令是较旧的文书,但其规定在没有被撤销或取代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相关性,并且与随后管理鱼苗和亲鱼的立法和法规保持一致。特别是,其条款应与印度尼西亚国家鱼种系统的最新监管框架一起阅读。

主要要求概述如下。

一、监管立场和范围

KEP.07/MEN/2004号法令是根据1985年第9号渔业法、1992年第16号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第15号国家标准政府条例和2002年第54号渔业企业政府条例颁布的。

该法令还明确废除了关于鱼种采购和分配的农业部第 1041.1/Kpts/Ik.210/1999 号法令。因此,KEP.07/MEN/2004 取代了先前管理同一主题的部长级安排。

其范围超出了鱼种的物理运动范围。它规范从天然来源、国内孵化场和育种活动以及国外来源采购种子和亲鱼,以及国内分销和出口。

该法令还涉及保护、政府指导、监测、记录保存、报告和制裁。

2. 从天然来源采购鱼苗和亲鱼

KEP.07/MEN/2004 号法令允许持有渔业活动登记记录的渔民和/或饲养者从天然水域获取苗种和亲鱼。持有渔业经营许可证的贸易商(伊辛·乌萨哈·佩里卡南 or IUP)用于鱼类养殖也可以从天然来源进行采购。

持有 IUP 并从自然资源采购种子或亲鱼的贸易商必须与渔民或饲养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该法令还限制从自然资源的采购最多 70%的可持续潜力 相关水域中的鱼苗或亲鱼。该规定规定了数量限制,旨在防止采购超出可用的可持续资源。

总干事有权决定进一步的技术问题,包括种子或亲体的种类和大小、捕捞季节、捕捞区域、材料、设备以及捕获和交易天然来源种子和亲体的方法。

3. 国内孵化场和养殖场采购

KEP.07/MEN/2004 号法令允许个体育种者、法人实体和政府机构采购通过国内孵化场或育种活动生产的种子和亲体。

一般来说,个人和企业饲养者必须持有鱼类养殖 IUP。然而,该法令为某些小规模孵化场经营提供了豁免。

豁免适用于在不超过以下土地上开展的孵化场业务:

  • 0.75公顷用于淡水孵化场运营;
  • 0.5公顷用于咸水孵化场作业;和
  • 0.5公顷用于海洋孵化场作业。

受益于小规模豁免的经营者仍需持有渔业活动登记记录。因此,豁免并不消除行政登记要求。

鱼种国家标准

该法令要求采购以下类别的养殖鱼苗: 贝尼比纳 or 贝尼塞伯尔 并满足适用的 SNI 要求以遵守这些标准。

这将鱼苗采购与国家质量标准联系起来,并将 SNI 合规性作为养殖鱼苗技术框架的一部分。

育种班

该法令对特定繁殖水平的亲鱼实施了额外的控制。

采购 因杜克彭杰尼斯 或全球定位系统, 因杜克达萨 或 GPS,以及 因杜波科 或通过国内育种生产的PS只能由经过认证的育种者进行。

该要求特别强调维持育种和遗传改良计划中使用的亲鱼的质量和可追溯性。

4. 国外采购

KEP.07/MEN/2004 号法令规范印度尼西亚鱼苗和亲鱼的进口。

进口可由持有鱼类养殖 IUP 和进入印度尼西亚领土的鱼类进口许可证的个人或法人实体进行。

该法令对进口种子施加了具体限制。仅允许进口鱼种 贝尼塞伯尔 用于养成,不得进口用作亲鱼。

总干事考虑印度尼西亚境内鱼苗的供应情况,确定进口苗种和亲鱼的时间、数量、种类和大小。

进口亲鱼

对于进口种畜,该法令通常允许进口 GPS 和/或 PS 亲畜。

GGPS 亲鱼的进口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此类亲鱼只能由研究机构和政府机构在总干事批准的情况下进口。

这种区别反映了根据育种材料在育种等级中的位置对育种材料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

技术进口要求

该法令规定了进口种子和亲鱼的多项要求。

其中包括遵守鱼类检疫要求、证明进口材料原产地或品种的文件、在认可或官方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或观察,以及根据适用法规要求对新物种或品种进行额外的质量和/或生物安全评估。

进口商还必须在抵达后 30 天内向总干事报告种子或亲鱼的抵达情况,包括有关物种、数量和大小的信息。

因此,进口不仅需要遵守许可要求,还需要遵守检疫、可追溯性、测试和抵达后报告要求。

5. 鱼苗和亲鱼的国内分销

KEP.07/MEN/2004 号法令允许饲养者和/或贸易商(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实体)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分发鱼种和亲鱼。

对于岛屿间配送,货物必须符合适用的检疫要求,并附有负责渔业的相关县或市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提供了一种管理机制,用于识别所分销的种子或亲鱼的来源,并支持国内分销链内的可追溯性。

因此,分销框架将业务资格与检疫和原产地文件要求结合起来。

六、鱼种及亲鱼出口

该法令还规范从印度尼西亚清除鱼苗和亲鱼。

出口商必须持有鱼类养殖 IUP,并获得总干事或授权官员的鱼苗和/或亲鱼出口建议。

鱼种出口

作为一般规则,出口鱼种必须包含 贝尼塞伯尔 or 贝尼比纳 通过繁殖或孵化活动产生,而不是从天然水域捕获。

考虑到印度尼西亚境内鱼种的供应情况,自然捕获的鱼种的出口须受到总干事的进一步监管。

亲鱼出口

亲鱼的出口受到额外限制。该法令总体上允许出口通过繁殖而非从天然水域捕获的 PS 亲鱼。

科学、技术和国际研究合作除外。

如果出于研究目的出口亲鱼,该法令规定了额外的要求,包括该活动必须为印度尼西亚和养鱼社区带来利益,并且必须根据相关水域中亲鱼的可用性来确定从自然资源中收集亲鱼的数量、种类、大小和时间。

研究还必须涉及印尼政府研究机构以及与相关国外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成果由印尼政府研究机构和涉案外国研究机构共同拥有。

出口的事先建议还必须获得总干事或授权官员的同意。

这些规定对遗传材料和天然亲鱼的出口建立了额外的控制,同时允许有限的国际研究合作。

检疫和处理要求

根据目的地国家的要求,出口还可能需要遵守鱼类检疫要求。

该法令进一步要求国内和国际鱼种和亲鱼的分销遵守适用的 SNI 关于储存、包装和运输的要求。

7. 鱼苗和亲鱼的保护

KEP.07/MEN/2004 号法令规定了有关天然鱼苗和亲鱼的保护措施。

部长可以指定水域和/或土地作为亲鱼的产卵场和天然鱼苗的育苗场。

该法令还要求饲养者和贸易商积极参与鱼种和亲鱼的保护。

这些保护义务的进一步履行由总干事和相关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因此,该框架不仅将保护责任归于政府,也将保护责任归于从事鱼苗和亲鱼采购和分销的企业。

8. 政府指导、监测和报告

该法令指定总干事和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向参与鱼苗和亲鱼采购和分配的育种者和贸易商提供指导和帮助。

育种者和贸易商还必须保存其活动记录,并每六个月定期向相关地方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这些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为监测采购和分配活动以及支持政府对鱼种部门的监督提供了管理基础。

因此,对于跨多个地点经营的企业,应与负责每个适用区域渔业的相关地方政府机构一起考虑报告义务。

9. 制裁

KEP.07/MEN/2004 号法令规定,违反该要求的行为将受到该法令提及的 1985 年第 9 号渔业法的制裁框架的约束。

制裁条款本身并不建立单独且独立的制裁制度。相反,它将违反该法令规定的技术要求与当时适用的渔业立法联系起来。

然而,在评估潜在的执法风险时,还应考虑现行渔业立法的相关规定,包括随后的修订和替代立法。因此,特定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仅参考 2004 年法令中的制裁条款来确定。

10. 与后续鱼种监管框架的关系

KEP.07/MEN/2004 号法令的继续适用应结合随后的鱼类苗种和水产养殖活动法规进行评估。

特别是,海洋事务和渔业部长关于国家鱼种系统的 2024 年第 21 号条例为印度尼西亚鱼种系统提供了更新的监管框架。

因此,KEP.07/MEN/2004 号法令未被明确认定为已撤销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该法令的每项规定都可以独立于以后的立法而适用。

如果 KEP.07/MEN/2004 的规定与更高级别或适用的同等法律权威的后续规定相冲突,则根据适用的层次结构和法律解释原则,应以后续或更高级别的规定为准。

因此,2004 年法令在其规定仍然有效且与现行监管框架一致的情况下,可继续作为技术参考。

这一点与许可、检疫、标准、进出口管制、报告义务以及随后受到监管发展的其他事项尤其相关。

11. 鱼苗和亲鱼业务的实际考虑因素

对于鱼苗供应链中的育种者、贸易商、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参与者来说,该法令规定了几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领域。

从自然资源采购种子或亲鱼的企业应考虑适用的注册或许可要求、合作伙伴关系要求、可持续采购限制以及总干事制定的任何技术要求。

国内孵化场经营者应评估其许可或注册状况、适用的 SNI 要求以及采购高级亲鱼的认证要求。

进口商应审查其 IUP、进口授权、检疫文件、原产地或品种文件、实验室测试要求、生物安全要求和抵达后报告义务。

对于国内配送,特别是岛际运输,企业应确保提供适用的检疫要求和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应单独评估适用的出口建议、检疫、SNI 以及有关天然来源种子和亲鱼的限制。

最后,由于该法令是 2004 年颁布的,合规评估不应孤立地依赖该法令。相关规定应与适用于特定活动的现行渔业、水产养殖、检疫、许可、标准和鱼种法规一起阅读。

KEP.07/MEN/2004 号法令仍然是鱼苗和亲鱼采购和分配技术框架的相关部分,只要其规定仍然有效并与后续立法保持一致。然而,其实际应用应根据印度尼西亚国家鱼种系统的现行监管框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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