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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0 月 2026 · TAMA 洞察

印度尼西亚明确了货船和客船的双层底建造要求

印度尼西亚颁布了关于货船和客船双层底结构安装技术指南的 2026 年第 KP-DJPL 205 号海上运输总局令(第 205/2026 号令)。从…起生效

印度尼西亚明确了货船和客船的双层底建造要求

印度尼西亚已发布 2026 年第 KP-DJPL 205 号海上运输总干事法令,关于货船和客船双层底结构安装技术指南(第 205/2026 号法令)。该法令自 2026 年 4 月 23 日起生效,根据 2021 年交通部长关于船舶稳定性的第 PM 44 号条例(下午 44/2021).

第 205/2026 号法令阐述了受双层底要求约束的船舶类型和尺寸的解释、可豁免安装的情况以及适用于无双层底结构运营的船舶的技术条件。它还明确了底部损坏稳定性计算所需的安装范围和审批流程。

1. 监管框架和范围

PM 44/2021 规定了某些新建货船、客船和油轮的双层底要求,同时还规定了未配备双层底结构的现有船舶的条件。

第 205/2026 号法令就这些要求的实施提供了进一步的技术指导,特别是根据 PM 44/2021 的第 5、6 和 7 条。

该法令得到了更广泛的航运监管框架的支持,包括经修订的 2008 年第 17 号航运法、2002 年关于航运的第 51 号政府条例、2021 年关于航运部门实施的第 31 号政府条例,以及 2021 年关于批准船舶设计图纸以及船舶建造和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的交通运输部长第 54 号条例。

其主要监管领域包括航行区域的分类、受双层底要求约束的船舶类别和尺寸、基于船舶设计和作业区域的豁免、双层底安装的要求范围、底部破损稳性要求以及相关稳性计算的批准。

2. 航区分类

第 205/2026 号法令根据地理和运营范围对航行区域进行分类。该分类与确定适用于未配备双层底结构的船舶的操作限制和稳定性要求有关。

该法令承认六个航行区域:

  • 全海航区,覆盖全球各海域航行。
  • 印度尼西亚水域航区,覆盖印度尼西亚的领海、群岛水域和内陆水域。
  • 本地导航区,覆盖距离目的港750海里的半径。
  • 限制航行区域,覆盖距目的港100海里半径。
  • 港口航区,覆盖港口作业区和港口利益区范围内的水域。
  • 河湖通航区,涵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水道、沼泽。

该分类为应用 PM 44/2021 规定的运营限制提供了基础,特别是对于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采用双层底结构运营的船舶。

3. 新建船舶双层底要求

3.1.符合要求的船舶

根据第 205/2026 号法令第二条规定,新建货船和总长度 (LOA)60米及以上,以及载重吨(DWT) 600 或更多。

第四条格言阐明,相关的长度测量是船舶的 LOA,从船头最前面的永久部分到船尾最后的永久部分测量。

该澄清为应用 PM 44/2021 下的 60 米阈值提供了具体的测量参考。

3.2.排除的货船类型

第三条规定将某些货船类型排除在适用于船长 60 米或以上新建货船的双层底要求之外。这些是:

  • 登陆艇;
  • 载运除石油、天然气和化学品以外的 1 类或 2 类货物的自航驳船;
  • 甲板驳船或浮桥;和
  • 载运除石油、天然气和化学品以外的 1 类或 2 类货物的非自航驳船。

这些排除通过识别不受该法令规定的相同结构安装要求的船舶类型来限定杂货船阈值。

然而,排除情况应与适用于无双层底结构船舶的单独稳定性要求一起阅读。

4. 新建船舶的豁免

4.1.允许的豁免理由

PM 44/2021 第 5(3) 和 5(4) 条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豁免某些新建货船和客船的双层底安装。

第 205/2026 号法令第五条规定相关理由如下:

  • 安装与船舶设计不兼容;
  • 该船舶设计为在限制航行区域内作业;或
  • 该船设计用于在平静的水域中运行。

这些理由定义了在适用框架下可以在不安装双层底的情况下建造船舶的情况。

4.2.底部破损稳定性要求

根据豁免规定,未配备双层底结构的新建货船或客船必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船底破损稳性计算要求。

第六条规定进一步规定,如果船舶打算在印度尼西亚水域航行区域或当地航行区域内运营,则计算还必须符合适用的国际监管要求。

因此,免除结构安装要求本身并不能免除船舶证明符合相关破损稳性标准的义务。

5、双层底安装所需范围

PM 44/2021 第 7(1) 条规定了双层底结构的一般安装范围。第 205/2026 号法令第八条根据船舶长度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

对于船长为 60 至 71 米的船舶,双层底结构必须从前机舱舱壁延伸至防撞舱壁,或尽可能靠近防撞舱壁。

对于船长超过 71 米且不超过 85 米的船舶,安装必须从前机舱舱壁延伸到防撞舱壁,从后机舱舱壁延伸到船尾舱壁。

对于船长超过 85 米的船舶,双层底结构必须从防撞舱壁延伸至船尾舱壁,包括机舱。

因此,该法令规定了每个船舶长度类别的相关机舱舱壁和安装范围。

第九条格言还解决了由于船舶设计考虑而无法在机舱或防撞舱壁后面的船首推进器区域周围实施双层底安装的情况。本规定的应用应根据相关设计情况和 PM 44/2021 的基本要求进行评估。

6. 对现有船舶的要求

6.1.一般要求

PM 44/2021 第 6(1) 条涉及未建造双层底而运营的现有货船和客船。

第 205/2026 号法令第十条规定适用于船长为 60 米或以上、未配备双层底结构的现有货船和客船。

此类船舶必须:

  • 根据适用法规准备底部破损稳性计算;
  • 始终保持应急电源正常运行;
  • 始终保持内部照明和通讯设备正常运行;和
  • 设计和操作用于限制航行区域或平静水域。

这些要求规定了适用于在不建造双层底的情况下继续运营的相关现有船舶的技术和操作条件。

6.2.在印度尼西亚水域或当地航行区域运营的现有船舶

第十一条意见专门针对船长为 60 米或以上、未配备双层底结构并在印度尼西亚水域航区或当地航区运营的现有货船和客船。

对于这些船舶,底部破损稳性计算还必须符合适用的国际监管要求。

这种区别是相关的,因为在这些区域作业的船舶的技术要求并不限于适用于在限制航行区域或平静水域作业的船舶的一般国家要求。

6.3.排除的现有货船类型

第十二条声明确定了排除在新建船舶相关双层底要求之外的相同四种货船类别:登陆艇、合格的自航驳船、甲板驳船或浮筒以及合格的非自航驳船。

然而,第十三条规定,不具有双层底结构的除外货船类型仍须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下的底部破损稳性计算要求。

因此,区别在于免除结构安装要求和继续遵守适用的稳定性要求。

6.4.底部损伤稳定性计算的批准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该法令要求的底部破损稳定性计算必须得到以下机构的批准:

  • 认可的船级社;和
  • 海运总局局长。

此批准要求适用于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提到的计算。

因此,所需的计算须经过船级社审查并得到主管海事当局的批准。

7. 与油轮要求的关系

除了 PM 44/2021 第 5 条之外,2014 年第 PM 29 号交通部长法规(合并后)第 7 条也规定了油轮的双层底要求。

相关框架包括载重吨600及以上油船的双层底要求、双层底尺寸技术要求以及国际航行规定吨位油船的破损稳性要求。

第 205/2026 号法令重申了油轮的载重吨阈值,并提及了与船底破损稳性计算相关的适用国际要求。

因此,相关的结构和稳定性义务应与适用的油轮特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一起评估。该法令对双层底建造的处理不应被理解为取代管理双壳建造或国际油轮标准的单独要求。

八、监管及生效日期

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航运和海员总监负责第 205/2026 号法令实施的社会化、指导、监督和技术评估。

第十六条声明规定,该法令自确定之日(即 2026 年 4 月 23 日)起生效,随后发现的任何错误将酌情更正。

根据所提供的监管状态信息,第 205/2026 号法令仍然有效。它作为 PM 44/2021 下的技术指导,而基本的部级法规继续为双层底和船舶稳定性要求提供主要法律框架。

9. 船东和经营人的实际考虑

第 205/2026 号法令提供了更多的技术细节,用于确定船舶是否需要双层底安装、是否可以适用豁免,以及在船舶未安装双层底结构的情况下,哪些稳定性和操作要求仍然相关。

船东、运营商、船舶建筑师和船级社应考虑根据适用的阈值审查船舶入级和 LOA 或 DWT 测量值、任何船舶类型是否属于指定的货船排除范围、预期航行区域和由此产生的操作限制、双层底安装所需的范围、底部破损稳性计算的可用性和批准状态,以及相关现有船舶的应急电源、内部照明和通信设备的功能。

对于依赖豁免或在没有双层底结构的情况下运营的船舶,应特别注意适用的航行区域限制和所需的稳性计算批准。

第 205/2026 号法令构成印度尼西亚船舶安全持续监管框架的一部分。如果您希望讨论其对船舶设计、建造、分类或运营合规性的影响,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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